好心勸架致爭執一方骨折,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好心勸架反被起訴緊急救助無需擔責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王曉青 王海蓓
因勸架導致爭執一方不慎受傷,是否需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勸架致人受傷引發糾紛的案件。
2020年10月31日中午,王某及丈夫在自家屋后與鄰居劉某發生口角。另一鄰居劉某江聽到吵罵聲后趕到現場勸架,并將王某和劉某拉開。情緒激動的王某繞過劉某江準備繼續找劉某,劉某江上前拉住王某,導致王某摔倒后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王某遂起訴要求拉架人劉某江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合計10萬余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鄰居,相互熟識,在事發前并無矛盾糾紛,原告王某與案外人劉某發生口角后,被告劉某江為防止雙方矛盾繼續惡化升級而上前拉架,目的是為了平息雙方的矛盾。在王某上前一步有發生人身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劉某江主動拉王某意圖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害,屬于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也沒有侵害王某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故意或過失。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查后維持一審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劉某江作為一名普通公民,面對緊急情勢挺身而出,制止矛盾雙方沖突進一步升級,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導的,因此造成王某受傷,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王某要求劉某江賠償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法典見義勇為免責條款的最大意義在于強化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和保護,為社會善行進行了法律上的托底,為好人消除“扶不扶”“救不救”的顧慮,有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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